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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乡镇政府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分管领导、挂钩领导报告。较大以上事故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三)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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