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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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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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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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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的文件,或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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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定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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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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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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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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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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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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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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