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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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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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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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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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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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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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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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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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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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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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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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