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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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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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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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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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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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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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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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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列《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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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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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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