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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  www.ptxy.gov.cn        2008年02月25日    
秀屿区《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条   秀屿区兵役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施行奖惩。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秀屿区,每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至22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兵役机关的通知,于兵役登记开始前7天将登记事项通知到适龄公民。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登记通知的要求,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条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发给由区兵役机关签发的兵役登记证。
第五条    农村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报销交通费或保障其交通工具。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
第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籍的,原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山、滩)和分得自留地(山、林)等应继续保留。
第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金在省转移支付中解决。
第八条    区设立“现役军人贡献奖”。凡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除了部队给予奖励外,区政府凭立功证书或喜报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100元的奖金;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金酌情增加。
第九条    义务兵退伍后,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优惠。
第十条   入伍时签定就业安置协议的城镇籍义务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应优先安置。自谋职业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经济补助,义务兵一次性补助2万元,三级以上士官一次补助3万元,并给予自谋就业政策上的优惠。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的家属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当地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给予表彰。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上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仅、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
第十三条     动员、鼓励机关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适龄干部、职工应征入伍,其在义务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照计工龄、照常参加调资调级。应征青年退出现役后可复工复职。
第十四条    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区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应多动员征集高中(含职高、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适龄青年入伍,对体检政审合格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各级征兵办必须保证优先批准入伍。对被批准入伍服现役的高中补习生,所在学校必须无条件一次性退还全部补习费。
第十五条    对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经教育不改,造成一定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由兵役机关及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适龄公民有下列行为的视为故意逃避兵役义务: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参加兵役登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参加目测和病史调查;
3、目测和病史调查合格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参加初检;
4、初检合格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参加体检、复检、政审;
5、应征公民在初检、体检和政审中,有弄虚作假和故意自我淘汰行为;
6、双合格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或入伍后因思想问题造成退兵的;
7、因违纪违法被部队作提前退伍的或劳教判刑的。
第十六条   对故意逃避兵役的应征公民,兵役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视情处予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区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七条   对应征公民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除经济罚款外,还可给予下列处罚:
(一)是高中补习生的,取消补习资格,2年内不准升学考试,不予办理户口迁移;2年内不予办理招工和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及出国出境手续。
(二)是在职干部、职工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降职、降级、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或不安排公职;是聘用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在2年内不予办理招聘手续;是合同工、临时工的一律作除名处理。
(三)是从事个体或私营工商业经营的,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四)乡(镇)在2年内不予批准盖房用地和滩土使用权。
(五)因早婚、纹身、自我淘汰的适龄青年等人为原因而逃避兵役的,处予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应征青年入伍后,在部队表现不好,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16条、第17条第(二)、(三)、(四)款处罚外,收回全部优待金。
第十九条   征兵体检实行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能够正确掌握体检标准,圆满完成体检任务,无出现身体不合格退兵的体检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因工作失职而出现身体不合格退兵或弄虚作假造成兵员人为淘汰的体检医务人员,视情给予行政处分,3年内不能评定职称。
第二十条    村(街道)治保会、镇派出所、区公安部门分别负责应征青年的初审政审总审,三级政治审查实行“谁政审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因政审不严而出现政治不合格退兵的,对有关政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征兵工作领导成员、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可选评为征兵工作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因工作马虎、不负责造成征兵工作失误或责任退兵的,应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圆满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数、无逃兵、无退兵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可选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因病史调查、政审、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而发生退兵、逃兵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取消参评年度征兵先进单位资格,并处以50000元罚款(直接从省转移支付经费中扣缴);对没有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数,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单位处以其少征兵员数每人按10000元的罚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个人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入伍的,以及袒护包庇、违规办理有关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兵役机关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应依照处罚条款实施惩处。处罚通知由兵役机关发出,并具体办理处罚事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征兵工作人员需要纪律处分的,由区兵役机关和执纪机关通知有关单位执行;需要经济罚款的,由兵役机关出具处罚通知,协同有关单位施行,所罚款额上交区财政,作为国防建设基金。
第二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适龄公民申请办理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出国、劳务输出、贷款、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申请盖房用地等手续时,必须查验《兵役登记证》,严格按区兵役机关《服兵役情况审查意见》办理,未经区兵役机关审查或兵役机关审查不合格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如有违反,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应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每年征兵执法检查由兵役机关会同区人大法制委、区府办、纪委办、监察局、政法委、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合实施。凡是不履行兵役法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省公安厅、省劳动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省教委联合文件精神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区兵役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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