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本:凡因户口本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户口本的,应携带同户成员有效身份证件、门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办理居民身份证:凡已申报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公民本人应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或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公民本人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簿、门牌证、身份证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并现场采集数码相片,属第一次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带有公民本人相片的有效证件。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