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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1、结婚登记的,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 大陆居民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婚检证明。
(2)台湾居民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④婚检证明。
离过婚,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2、离婚登记时,应当持下列的证件和证明:
(1)大陆居民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2)台湾居民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③离婚协议书;
④结婚证。
(3)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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