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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  www.ptxy.gov.cn        2008年02月29日    
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领取资格确认
㈠参保对象在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带本人“保险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窗口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如果参保对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填写“参保对象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应提供公安部门相应证明)。
㈡窗口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对象领取资格进行确认后,收回“保险证”,换发“领取证”。
㈢窗口业务经办人员将加盖注销章的“保险证”、参保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保对象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上交县级农保机构。
第二条 养老金待遇确定
县级农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有关政策,为窗口上报的领取对象确定养老金计发待遇。
第三条 办理养老金存折
 ㈠县级农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制作“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和“养老金给付申报汇总单”,经复核后,提交设区市农保机构审批。
㈡县级农保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将设区市审批后的“养老金发放明细表”,附上领取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养老金存折”。    
㈢领取对象办理领取手续一个月后,凭“领取证”到窗口领取“养老金存折”。
第四条 养老金发放 
㈠县级农保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养老金给付申报汇总单”,及时将养老金发放总额汇入指定金融机构。
㈡指定金融机构每月根据县级农保机构提供的“养老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养老金存入每位领取对象的“养老金存折”;领取对象凭“养老金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六条 异地缴费对象的领取
缴费期参保对象在省内跨县(市、区)异地缴费的,可暂不转移保险关系,凭“保险证”或“身份证”进行异地缴费,待其到达领取年龄符合领取条件时,到长期居住地农保机构按照上述规程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长期居住地农保机构须对所有发生异地缴费的农保机构发出“转保商转函”,要求转移参保对象异地缴纳保费积累总额,所有发生异地缴费的农保机构接到“转保商转函”后,计算参保对象于本地缴纳的保费积累总额,汇入长期居住地农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
    县级农保机构应定期对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对象进行领取资格核查。参保对象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应在每年12月份持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到当地农保机构进行生存状况确认,并填写“领取对象生存登记表”。
注意事项
1. 领取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农保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⑴不按规定提供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没有进行生存状况登记的;
⑵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经当地农保机构核查确认仍具有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基本养老金。
2.领取对象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应在7日内向当地农保机构报告。农保机构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等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丧葬费、补偿金、继承保证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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