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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  www.ptxy.gov.cn        2008年02月29日    

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策和资金支持是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核心。为了扶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别是社区就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当前,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义》(莆委[2002]119号),特别是社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街道、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社区就业服务实体,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3、对现有的社区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三年3.33% 的所得税。

4、对新办的社区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三年33.3%的所得税。

上述有关减免税收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5、对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工商行政部门免收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执照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各种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转业转岗培训费,职业介绍费;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析 (册)费;卫生防疫部门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等。凡是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费用一律免收。对各类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6、各类社区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馆、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7、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在个人自愿且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缴费年限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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