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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港城大道民房拆迁安置区及安置区内居民点整合用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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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环〔200828 


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

关于批复秀屿区港城大道民房拆迁安置区及安置区内

居民点整合用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莆田市秀屿区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秀屿区港城大道民房拆迁安置区及安置区内居民点整合用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莆秀建2008100)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专家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莆田市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在笏石镇大坵村、四新村建设“秀屿区港城大道民房拆迁安置区及安置区内居民点整合用地项目(具体位置、项目组成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见《报告书》),规划总用地面积19.47hm2,其中安置区用地面积11.5 hm2,土地储备用地7.97hm2,总建筑面积18.6×104m2,总投资19991.8万元。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重视生态保护工作,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要加强对周围敏感目标如周边居民点及河网等的保护工作,将《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列入项目设计、施工和工程招投标内容予以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在施工场地四周修建排水沟和沉砂池,施工土方做到随挖、随运、随铺、随压,及时采取生物和工程等水保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程序,配套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尽量重复利用。

2、运输、装卸、堆放可能散发粉尘的物资,应采取密闭、防扬散等措施;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确因生产工艺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审批,并公示。

三、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本项目生活污水在纳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之前,须经处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远期应并入秀屿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和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2坵村安置区临港城大道一侧噪声执行GB1234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Ⅳ类标准,其它执行Ⅱ类标准; 四新村后山安置区临港城大道一侧噪声执行Ⅳ类标准,其它执行Ⅰ类标准。

3、安置区居住地内不得从事饮食业,其它用地内饮食业项目应单独办理审批手续,废气排放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类排放标准(试行)》相应标准。市场及配套的公共设施废气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四、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点,纳入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程序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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