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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笏石顶社片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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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秀环〔200826

 

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关于批复秀屿区笏石顶社片区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你公司报送的《秀屿区笏石顶社片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要求审批的函(莆秀城建200819)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专家评审意见和莆田市秀屿区建设局的预审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莆田市总体规划,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同意在笏石镇顶社建设“秀屿区笏石顶社片区改造项目 (具体位置、项目组成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见《报告书》),用地面积8.4819公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6190m2,拆迁建筑占地面积22064m2,总投资8551.5万元。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重视生态保护工作,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要加强对周围敏感目标如周边居民点及河网等的保护工作,将《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列入项目设计、施工和工程招投标内容予以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在施工场地四周修建排水沟和沉砂池,施工土方做到随挖、随运、随铺、随压,及时采取生物和工程等水保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程序,配套施工期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尽量重复利用。

2、运输、装卸、堆放可能散发粉尘的物资,应采取密闭、防扬散等措施;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禁止在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确因生产工艺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审批,并公示。

三、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临后井路一侧噪声执行GB1234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Ⅳ类标准,临笏石中学一侧执行Ⅰ类标准,其它执行Ⅱ类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标准。

四、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点,纳入环卫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按程序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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